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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拟币犯罪(五)买卖U币涉嫌掩饰隐瞒犯罪如何争取无罪
发布时间:2025-04-26 00:46:09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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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随着公安机关对网络黑产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增加,U币交易的刑事犯罪风险也是慢慢的变大,这应引起所有U商的重视,只有重视化解交易的犯罪风险,合法合规,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,才能做到增强匿名性,预防和防范相关的刑事法律风险,才能走的长远,否则,等在前面的,有很大的可能是牢狱之灾。

  要想预防、化解U币交易的刑事犯罪风险,就必须掌握区块链、电子取证等专业相关知识,这对我们律师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。

  一、从证据上审查是不是达到定罪条件。如果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则有可能争取到不批捕、无罪。

  网络黑产从业人员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,留下的网络痕迹证据很多是虚假的,这就导致U币的交易行为、交易网络、资金流向证据链在很多案件中难以形成,在加上网上证据与网下证据衔接难,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轻易造成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最后定不了罪。

  例如,我刚处理完的两起U币犯罪案件,因为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没有被批准逮捕。

  案例2:u币交易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,嫌疑人拒不承认,最终证据不足取保候审。

  第一条证据链:相关网络痕迹证据(钱包地址的注册信息、登录ip地址、MAC地址、手机型号、手机号、位置等信息;相关聊天账号的注册信息、ip地址等)。

  第三条证据链:U商与同案犯(上游诈骗团伙、下游车队等)的关联性证据,如聊天记录、转账记录、相互指认攀咬等。

  我们律师要做的工作就是从这三条证据链入手审查,充分的利用U币用户匿名性、智能合约“内部交易”的隐蔽性、电子证据的易篡改性毁灭性的特点,经过审查证据,看能否找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,审查是否形成指控犯罪的闭合证据链。

  如果能找到证据的问题,就非常有可能从证据上切断U币交易网络、交易行为以及资金流向与被告人的对应或关联关系,就非常有可能争取到不批捕、不公诉或者无罪的可能。

  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,要想从证据上化解刑事犯罪风险,首先要熟悉区块链取证内容、取证流程、规范以及暗网中的取证手段,要掌握此类案件的证据体系。

  1、审查钱包地址相关信息与嫌疑人的关联性。钱包地址一般不是实名注册,且钱包地址的注册数据信息一般在境外。

  3、使用香港或境外流量卡登录钱包地址、聊天账号,规避ip地址网络痕迹追踪。

  5、U商与上游诈骗团伙或者下游“车队”之间分工协作,互不认识,通常用现金交易,难以通过资金流水追综,特别是“二道”料更是难以追踪。U商交易时采用现金交易,取现人员通过租车、戴口罩、易容伪装等,难以查明身份。

  警方在破案时,会先找出可疑的虚拟币钱包地址,然后想办法破解匿名性,与嫌疑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关联。一旦有嫌疑的虚拟币钱包地址与嫌疑犯产生了关联,就非常有可能被调查甚至被冻结账户被拘留。

  需要注意一种情况就是在一些案件中,嫌疑犯可能会使用混币器、联合币(共享发送)、暗钱包、隐形地址等方式混币,分离交易中的输入和输出地址,即割裂输入地址和输出地址之间的关系,目的是提高密码货币的隐私性和匿名性,使其更难追踪密码货币的用途以及它属于谁。

  我们在辩护时,在对证据进行审核检查与质证时,要有专业的思维,来审查虚拟币账户与嫌疑犯之间的关联性证据。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:

  ②审查钱包地址与嫌疑犯的IP地址以及设备的MAC地址对应关联关系的证据链。

  ③审查U币交易过程与嫌疑犯的其他网络信息、网络痕迹形成对应或关联关系的证据链。

  U币交易并不会违反法律,为何会被冻结账户甚至构成洗钱罪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最主要的缘由是明知道客户的购币款是黑钱赃款,仍然将U币卖给他们,为他们提供资金洗白和掩饰的通道。

  所以,要想化解U币交易的刑事犯罪风险,就要将U币交易的性质回归到单纯的“交易和买卖”,单纯的搬砖套利赚取差价,而不是为为黑钱、赃款提供资金洗白和掩饰的通道。

  例如李某20余人网络投资诈骗案,诈骗团伙将诈骗来的钱全部在localbitcoins网站上购买了虚拟币,警方根据投资平台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流水将币商以诈骗罪抓获,最终因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币商明知买家资金是诈骗所得,将币商无罪释放。还有王某等人网络诈骗案,火币网上的币商卖家经过调查后也是无罪释放。

  我们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,要具有专业的思维和方法,审查“明知”的证据,包括聊天记录、转款记录、通话记录等,看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“明知”购币款是黑钱赃款、“明知”购币客户是诈骗分子,看“明知”的证据链是否闭合。

  除此之外,我们还需要格外的注意“推定明知”的情况,在我遇到的案件中,办案机关推定“推定明知”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:

  1、在聊天记录中出现“一道料”、“二道料”“料方”“混料”“车队”“上押”等。

  3、被告人在每笔资金转入交易银行卡账户前,通过转入、转出小额资金测试银行账户是否被冻结。

  “推定明知”本身就是一种推定,与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相悖,我们在办理案件时遇到“推定明知”的情况,就要从整个案件的综合证据入手,用专业的思维技巧据理力争。我处理的刘某网络诈骗案,整个案件的涉案诈骗金额为1.2亿,经过两次补充侦查,最终某县检察院采纳了张洪强律师辩护意见,认定刘某“明知”的证据不足,对刘某做不起诉撤案处理。

  只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“明知”,那U商买卖交易U币的行为就不构成洗钱罪、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罪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。

  1、从情节上化解。对交易次数少,涉案金额低的案件,可优先考虑自首、立功、坦白,退赃、认罪认罚、预缴罚金等,努力争取取保候审、检察院不起诉、法院免予刑事处罚,或适用缓刑。

  2、从主从犯关系上化解。争取认定为从犯,即使不能完全化解刑事责任,一旦认定为从犯也会大幅度的降低刑期。

  U币犯罪案件中,常常会出现嫌疑人家里发现大量现金被扣押、手机中大量U币被扣押的情况,若无法证明这些现金与办案机关立案的犯罪事实有关,则不应被认定为违法所得。

  U商的交易客户可能有很多,不能因为其中一个客户的资金是黑钱赃款,就推定U商所有的收入全部为违法所得。

  我们要想预防、化解数字货币交易的刑事犯罪风险,争取到最轻的处罚,就必须掌握区块链、数字货币、网络支付、网络黑灰产、电子取证等专业相关知识,这对我们律师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,有些嫌疑犯被拘留了,需要律师提供辩护,结果和律师说了半天案情,律师听不懂或者一知半解,不知道钱包地址、冷钱包、热钱包、私钥、公钥、混币,不知道VPN、Tor、代币控制器,不知道暗网等,自然也就找不到案件的辩护的空间在哪里,导致有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理想。公安机关为了打击网络犯罪,成立了专门的网警部门进行侦查取证,如果我们律师不加强研究和学习,不具有专业的知识,以不专业辩护专业,又如何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呢,这就是我多次提到的专业化的原因,处理网络犯罪的律师一定要有专业相关知识和经验。这就是我一直提到的专业化的原因。

  虚拟币系统很复杂,没有网络技术背景的办案人员即使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点下,也很难明白系统工作方式及运行原理,很多律师不了解虚拟货币发行、交易的基本规律,掌握不了数字货币的追溯性在证据当中的体现,不懂得数字货币交易的伪匿名性以及如何增强交易的匿名性,未能敏锐洞察此类新型犯罪的共性与差异,从而在处理案件时陷入被动与滞后。

  律师处理比特币BTC、泰达币USDT等虚拟币犯罪案件,首先要明晰运用虚拟货币犯罪的主要手段,对数字货币关键技术、发行运算框架、流通环境和各大交易网站的特点要知道,熟练掌握相关电子证据的取证以及质证技巧。 除此之外,我们还需要掌握数字货币犯罪案件的特殊程序要求,数字货币犯罪案件在立案、侦查取证、审查逮捕、起诉、审判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,包括刑事管辖、立案条件和标准、证据的调取、收集、固定、证据的采信等,由于相关程序性规定的不完善,办案人员缺乏经验,程序违反法律事项时有发生,甚至一些费劲周折获取的证据,因程序严重违法而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。只有掌握这些基本的知识,才能在争取无罪和罪轻时找到必策略和方法。

  最后,再说一下,此类案件中电子证据和口供问题,这是网络犯罪中老生常谈的问题。

  1、虚拟货币犯罪案件最终罪名能否成立,很大一部分取决于收集、分析、质证电子证据的能力,大多数证据都以电子证据形式呈现,专业性强,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辨别和鉴定,从当前的司法实践上看,对电子证据证明力怎么样做认定,即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如何?往往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, 亦成为法官认定电子证据的棘手之处,同时这也是我们律师在辩护时要着重关注的地方。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掌握对电子证据的质证技巧,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入手,看能否找到电子证据的的问题。关于这方面的内容我已经说过多次了,这里就不在重复。

  在这类案件中,嫌疑犯(被告人)自己的口供很重要,由于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特点,电子证据容易被窜改和灭失,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所以严重依赖被告人的口供。

  在很多案件中嫌疑犯会自信自己的技术高超,或者自信侦查人员听不懂一些专业术语,在被讯问时,故意说一些区块链、数字货币以及网络黑产方面专业术语,以求蒙混过关,所以常常会出现口供来回翻供或者与同伙之间口供不一的情况,对于每一种情况该如何正确地处理,包括我们律师会见时如何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提供最明确的法律咨询,这些都考验着我们律师的办案能力。

  张洪强律师虚拟货币类犯罪办案经验总结,禁止转载复制,需要交流的可以私信或搜索张洪强律师联系。

  虚拟币犯罪(三)发行虚拟币要从运作模式、交易规则上化解诈骗、传销、非法集资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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